《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刚刚闭幕的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辽宁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条例》自2003年2月施行以来,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培育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构建开放有序的种业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修订以及种业振兴这一国家战略的提出,原《条例》已不能满足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修改。我厅配合立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遵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科学吸收国家关于种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反复研究拟定相关制度措施,顺利完成了《条例》修订工作。《条例》聚焦种业振兴五大行动,立足我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农作物种子管理涉及范围广,牵涉部门多。为了推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机制,在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相关工作。
二、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夯实育种创新基础
农业种质资源是育种创新的物质基础。为推动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扶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并将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纳入建设和保护的范围。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地方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三、建立品种认定制度,加快发展优势特色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对马铃薯、高粱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但草莓、樱桃、食用菌、花卉等我省特色优势品种未在国家登记范围。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这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正向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我省优势特色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条例》结合辽宁实际,将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明确品种选育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品种认定,为我省下一步探索、细化全面有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监管措施奠定基础。
四、适应市场发展形势,完善种子管理手段
近年来,种子互联网营销、展会销售等新型营销规模不断扩大,原有市场监管手段不足,需从立法层面完善监管手段,全面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依据《广告法》《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条例》对网络和展会销售种子管理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五、加强种子市场管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
近年来,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步伐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多,较好满足了农业用种需求。但受利益驱使以及保护手段不多不硬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仍有发生。为了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强化种子市场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条例》规定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加强育种领域等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